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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驗證合格標章,其格式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且由字軌TC、指定代碼及發證機構代號組成。 指定代碼,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於核發驗證合格證明書時指定。 第一項驗證合格標章之格式,如附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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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