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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 第8條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依本法
第七條
第三項規定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依本法
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實施型式驗證合格者,製造者或輸入者應於各該產品本體及相關說明書件,載明其產品名稱、申報者或報驗義務人之名稱、地址、電子郵件信箱及電話等聯絡資訊。 前項資訊不能標示於產品之本體者,應標示於其包裝、標貼、掛牌或其他足資識別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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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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