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第5條

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5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核准: 一、同一船舶同一船長於最近六個月內由引水人帶領進、出本港各三航次以上證明文件。 二、船長之船員服務手冊影本。 三、船舶國籍證書。 四、其他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