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與建設
› 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一句話看懂
該辦法規範在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中使用中華民國船舶時,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目的是為了因應特定船舶在特定區域的營運需求,給予適當的豁免或調整,以確保航行安全和營運效率。
2
相關議案
0
審議中
0
已三讀
0
提案政黨
審議中 0(0%)
已三讀 0(0%)
其他 0
聚合所有「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
全部狀態
審議中
已三讀
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2-10・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引水法
第六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船舶;港區工程用船舶指從事港區工作或海事工程之船舶。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下列國內航線船舶或從事港區工程用船舶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安平港(以下簡稱本港)強制引水規定: 一、總噸位一千以上未滿五千之動力船舶。 二、由動力船舶拖曳無動力船舶,其合計總噸位一千以上未滿四千之船舶。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總噸位一千以上承載油品、化學品或危險品之船舶進出本港適用強制引水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符合
第三條
規定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核准: 一、同一船舶同一船長於最近六個月內由引水人帶領進、出本港各三航次以上證明文件。 二、船長之船員服務手冊影本。 三、船舶國籍證書。 四、其他證明文件。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依
第五條
規定,提出申請,核准後始不適用強制引水: 一、於一年內未進出本港者。 二、原依
第五條
規定檢具之文件有所變更。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之船長,其卸職後三個月內再回任該船舶船長者,該船舶得繼續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航政機關得視船舶狀況及港區環境,限制其航行區域,超出限制區域者,應僱用引水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由船長負責指揮進出本港或移泊。但船長仍得視情況僱用引水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需使用拖船者,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依商港管理機關(構)港勤拖船作業與調派規定申請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命其改正;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 一、進出港或移泊時發生可歸責於船長之海事事故。 二、危害港區安全。 三、依據
第五條
規定檢具之申請文件內容不實。 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核准者,一年內該船舶不得再依
第五條
規定提出申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RSS 追蹤本法修法
全部修法動態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