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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6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依第五條規定,提出申請,核准後始不適用強制引水: 一、於一年內未進出本港者。 二、原依第五條規定檢具之文件有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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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