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會議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 › 第2條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會議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演藝廳、戶外廣場、六堆會議廳、第一會議室及會議室前廳(交誼廳)、六堆藝廊美一館及美二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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