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會議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 › 第5條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會議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 第5條

本標準使用規費,有本園區與各機關學校共同辦理業務、教育宣導或協助事項等活動時,得免徵場地使用費。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會議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