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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規程規範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的組織、職責、任務及運作方式,旨在推動客家文化保存、傳播及發展相關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1-15・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展客家文化及辦理客家文化園區業務, 特設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構,並 受本會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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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中心所轄各客家文化園區之興建、營運、管理及發展企劃。 二、客家文化學術研發與專業人才培育及訓練之執行。 三、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之執行。 四、客家文物之典藏、保存及維護。 五、其他客家文化推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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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 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 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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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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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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