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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中心所轄各客家文化園區之興建、營運、管理及發展企劃。 二、客家文化學術研發與專業人才培育及訓練之執行。 三、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之執行。 四、客家文物之典藏、保存及維護。 五、其他客家文化推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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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