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規程 › 第5條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本中心所轄各客家文化園區之興建、營運、管理及發展企劃。二、客家文化學…第3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第4條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4條看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規程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