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 › 第3條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 第3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發展組。 二、藝文展示組。 三、文資典藏組。 四、文化推廣組。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