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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

一句話看懂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規範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辦理客家文化、語言、歷史、藝術等相關事項之權責、任務及工作流程,以達成推動客家文化發展之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8-13・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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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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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發展組。 二、藝文展示組。 三、文資典藏組。 四、文化推廣組。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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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中心研究發展、綜合規劃、創新發展推動及中長程計畫之研訂。 二、本中心所轄客家文化館及園區(以下簡稱本中心各園區)區域資源整合發展之推動。 三、國內外客家研究發展、學術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四、本中心各園區長期經營發展之研擬、管考及績效評核。 五、本中心各園區圖書資料之徵集、保存、管理、維護、推廣及加值運用。 六、其他有關研究發展、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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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藝文展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中心各園區藝文展演、展示主題與特展計畫之研究策劃及執行。 二、展示施作與展場各項設施之管理及維護。 三、本中心各園區客家文化戲劇、歌謠、藝文推廣活動之研究策劃及執行。 四、其他有關藝文展演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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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文資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文化資源調查、蒐集、統計分析、研究、出版之規劃及推動。 二、本中心各園區典藏規劃及作業流程之擬訂。 三、本中心各園區典藏品之研究調查、徵集、鑑價、保存、管理、維護。 四、文化資源之數位典藏作業、管理與系統維運。 五、其他有關文資典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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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文化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教機構交流、客庄社區關係發展與公關行銷之規劃及執行。 二、票務、遊客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三、客家文化環境教育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四、志工服務與訓練及導覽解說專業人員之培訓。 五、本中心文創發展、各園區委外招商、經營管理及服務設施之管理。 六、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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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制、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總務、出納、保管、安全、機電、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駕駛)及非典型人力之管理。 四、本中心資訊管理事項。 五、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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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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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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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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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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