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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客家事務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客家政策、制度、法規等之規劃或推動,具重大貢獻。 二、對客家語言、文化等之保存、創作、展演或推廣,具重大貢獻。 三、對客家民俗技藝、節慶活動、宗教禮儀等之保存、傳承或發揚,具重大貢獻。 四、對客家學術研究、知識體系發展等,具重大貢獻。 五、對客家教學工作、培育客家人才等,具重大貢獻。 六、對客家特色聚落、建築、古蹟、生活環境等之保存、維護、發展或活化再利用,具重大貢獻。 七、對客家傳播媒體之開創或經營,具重大貢獻。 八、對客家文化產業之開創或經營,具重大貢獻。 九、對促進族群和諧關係,具重大貢獻。 十、對促進海內外客家事務合作或交流,具重大貢獻。 十一、其他對客家事務發展具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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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特殊功績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受獎人…第3-1條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一、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二、品行不端…第4條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一、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構)向本會推薦。二、非公教人員或…第5條本獎章頒給時,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請獎事實。獎章及證書之式樣、圖說,依附表二、三之規定。第6條本獎章由本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並以公開儀式頒授。第7條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接受…第8條公務人員獲頒本獎章者,應依規定由本會送請銓敘部登記,並知會其服務機關。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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