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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特殊功績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 同一受獎人一年內不得頒給二次,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曾獲頒本會客家貢獻獎者,不另頒給本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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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