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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第7條
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7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所定順序之親屬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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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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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特殊功績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受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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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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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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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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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公務人員獲頒本獎章者,應依規定由本會送請銓敘部登記,並知會其服務機關。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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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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