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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3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項所定丁類事件,除經當事人聲請調解外,不得行調解程序。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亦不得合併調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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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