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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4條

法院應依實際需要之人數,聘任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之人為調解委員,並造冊送司法院備查。 司法院得將志願協助調解機構團體所送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名冊,轉送各法院,供各法院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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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