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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5條

調解由法官選任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者一人至三人先行為之。 調解委員之選任及解任,應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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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