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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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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13條
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依事件之性質,以適當方法命其陳述或訊問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三條
之規定。但不得拘提之。 受前項裁定之人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者,法院得連續處罰。 受裁定人對於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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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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