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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14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 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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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