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家事事件法 › 第18條

家事事件法 第18條

審判長或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 家事調查官為前項之調查,應提出報告。 審判長或法官命為第一項調查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或書狀陳述意見。但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審判長或法官斟酌第二項調查報告書為裁判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或辯論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家事事件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