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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177條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 第 十一 章 輔助宣告事件
下列輔助宣告事件,專屬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 二、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事件。 三、關於輔助人辭任事件。 四、關於酌定輔助人行使權利事件。 五、關於酌定輔助人報酬事件。 六、關於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輔助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 八、關於聲請許可事件。 九、關於輔助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十、關於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 十一、關於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事件。 十二、關於其他輔助宣告事件。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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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