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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181條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 第 十二 章 親屬會議事件
關於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專屬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關於為遺產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關於為養子女或未成年子女指定代為訴訟行為人事件,專屬養子女或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法院管轄。 關於聲請酌定扶養方法及變更扶養方法或程度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聲請法院處理下列各款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酌給遺產事件。 二、關於監督遺產管理人事件。 三、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 四、關於認定口授遺囑真偽事件。 五、關於提示遺囑事件。 六、關於開視密封遺囑事件。 七、關於其他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事件。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五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第四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第二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第三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養子女或未成年子女負擔。 第五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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