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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183條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 第 十二 章 親屬會議事件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事件準用之。 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於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於本章之事件準用之。 本章之規定,於其他聲請法院處理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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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