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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第2條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千零 七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由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 轄。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 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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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