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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規範家事非訟事件之處理程序及相關事項,旨在迅速、妥適解決家事糾紛,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家庭和諧與社會安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2-10・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非訟事件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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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第五項、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
第二項及第一千零 七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由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 轄。 非訟事件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第二項、第三項、
第一百二十三條
及第一百二 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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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民法
第一千零八十條
第二項、
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
第一項所定認可、許可 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第二項、
第一百二十三條
至
第一百二十八條
、
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二項及
第一百三十五條
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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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民法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第二項所定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由未成年子女住 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為前項聲請者,應以書面表明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而依法不 得代理之事由,並釋明之。 非訟事件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第二項、第三項及
第一百二十三條
之規定,於 第一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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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法院選任民法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第二項之特別代理人,得就未成年子女之 三親等內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任之。 法院為前項選任時,應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為之。 特別代理人就其所受選任之事件,於保護、增進未成年子女利益之範圍內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 非訟事件法
第一百十條
至
第一百十三條
、
第一百二十條
、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至
第一百二十八條
及
第一百四十條
之規定,於第一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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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民法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
所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 由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第二項、第三項及
第一百二十三條
至第一百二 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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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八十條
第一項所定聲請法院裁定繼續或延長保護 安置事件,由被保護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至
第一百二十六條
、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
第三十七條
第三項及
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於前 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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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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