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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第3條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認可、許可 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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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