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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 第3條
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第3條
民法
第一千零八十條
第二項、
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
第一項所定認可、許可 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第二項、
第一百二十三條
至
第一百二十八條
、
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二項及
第一百三十五條
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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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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