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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第7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聲請法院裁定繼續或延長保護 安置事件,由被保護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於前 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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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