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 第6條

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第6條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所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 由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 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