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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第4條

回任人員依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按法官俸表之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本法施行前,已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之實任法官,於回任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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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