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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 第5條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第5條
實任檢察官轉任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得調任實任法官、檢察官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及回任實任檢察官之換敘,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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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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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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