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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本法第二條第四項之人員。 所稱轉任人員,指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之實任法官。 所稱回任人員,指轉任人員回任實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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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