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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第11條

需用已有航攝或遙攝地區影像資料者,向內政部申請製作,並繳納製作工 本費。但該項資料屬機密者,由內政部轉國防部同意後辦理。 前項有關資料製作工本費用,由內政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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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