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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 第10條
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第10條
辦理單位於實施航攝或遙攝作業完竣後六十日內,應編製左列文件送內政 部備查: 一、工作報告書。 二、航攝或遙攝之底片。 三、攝影航線或影像資料涵蓋圖。 前項工作報告書應含左列事項: 一、實施計畫核准之文號。 二、攝影地區範圍圖。 三、成果統計。 四、作業期程及概況說明。 五、作業檢討。 六、其他有關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依
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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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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