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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第6條

政府機關、航空公司或測量公司 (以下簡稱辦理單位) 申請辦理或承攬航 攝或遙攝作業時,應檢具左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 一、實施計畫書三份。 二、航空公司或測量公司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攝影地區範圍圖。 四、辦理航攝或遙攝業務之設備清冊: (一) 飛機類型及機號。 (二) 測量攝影儀器及沖洗曬印設備種類、名稱及架數。 前項實施計畫書應載左列事項: 一、目的。 二、攝影地區及範圍。 三、作業方法、攝影之航高、航速、比例尺、航線及重疊比、感測器種類 等。 四、作業人員之姓名、年齡、住址、職務、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登查號碼。 五、經費概算表。 六、實施期間。 七、預計成果。 八、民營航空公司及測量公司承攬之案件,應另附契約書。 九、航攝或遙攝作業之影像資料如須送往國外處理者,應予敘明。 十、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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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