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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之開放空間,係指建築基地內依規定留設達一定規模且連通道 路供通行或休憩之下列空間: 一、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係指建築基地臨接道路全長所留設寬度四公尺 以上之步行專用道空間,且其供步行之淨寬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者。 但沿道路已設有供步行之淨寬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之人行道者,供步 行之淨寬度得不予限制。 二、廣場式開放空間:係指前款以外符合下列規定之開放空間。 (一) 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六公尺以上。 (二) 留設之最小面積:在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二百平 方公尺以上,在商業區或市場用地為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 至少有一段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其臨接長度應在六公 尺以上;住宅區並得以淨寬六公尺淨高三公尺以上,深度小於十五 公尺之通道連接建築線。 (四) 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鄰接道路路面有高低差時,其高低差應在七 公尺以內,且至少有二處以淨寬二公尺以上或一處淨寬四公尺以上 之室外樓梯或坡道連接至道路或其他開放空間。 (五) 前目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之高低差在一點五公尺以上者 ,其全周長六分之一以上應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六) 二個以上廣場式開放空間相互間之最大高低差在一點五公尺以內, 以寬度四分尺以上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連接時,其所有相連之空 間得視為一體之廣場式開放空間。 前項開放空間得設頂蓋,其淨高度應在六公尺以上,深度應在高度四倍範 圍內,且其透空淨開口部分占該空間立面周圍面積二分之一以上。 前二項基地內供車輛出入之車道部分,不計入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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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