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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係指開放空間之實際面積與有效係數之乘 積。有效係數規定如下: 一、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其有效係數為一點五。 二、廣場式開放空間: (一) 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在該開放空間全周長八分之一 以上者,有效係數為一點零。 (二) 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未達該開放空間全周長八分之 一者,有效係數為零點六。 前項開放空間設有頂蓋時,有效係數應乘以零點八。 前二項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鄰接道路路面有高低差時,有效係數應依下 列規定乘以有效值。 一、高低差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一點零。 二、高低差超過一點五公尺至三點五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零點八。 三、高低差超過三點五公尺至七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零點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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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