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 ΣFA ,依下式計算:
ΣFA=FA+△FA
FA:基準樓地板面積,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面積與容積率之乘積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依本編規定核計之地面上各層樓地
板面積之和。
△FA: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
第七條第一款核計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
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容積率之零點三倍。未實施容積管制地
區為零。
前項基準樓地板面積之核計,均不包括屋頂突出物及地面層騎樓之面積。
第一項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樓層數之計算,每層以三公尺計,餘數
達二公尺者,以一層計。
建築物每層陽台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以上部分,於計算
ΣFA 時,應計入該層之樓地板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