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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6條

建築物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 ΣFA ,依下式計算: ΣFA=FA+△FA FA:基準樓地板面積,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面積與容積率之乘積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依本編規定核計之地面上各層樓地 板面積之和。 △FA: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第七條第一款核計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 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容積率之零點三倍。未實施容積管制地 區為零。 前項基準樓地板面積之核計,均不包括屋頂突出物及地面層騎樓之面積。 第一項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樓層數之計算,每層以三公尺計,餘數 達二公尺者,以一層計。 建築物每層陽台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以上部分,於計算 ΣFA 時,應計入該層之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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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