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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 第2條
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2條
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因主管機關執行本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所定濕地業務致受有損失者,得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償: 一、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三、受損事證。 四、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身分證明文件如下: 一、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影本。 三、非法人團體:主管機關立案、核定或備查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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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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