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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應於補償協議成立或核定後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領取補償金。但因實施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濕地保育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致有損失之申請補償案件,主管機關應查明確認已停止原使用情形後,始得核發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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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