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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同一行為造成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權利關係人二人以上受有損失者,應協議由其中一人代表申請,並不得重複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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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