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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23條

火藥庫因環境變遷安全距離不合規定者,應即分別報請核減儲存量,並將 火藥庫設置登記證送經濟部更正或於三個月內覓地遷建,在遷建完工前; 其已配爆炸物准予寄存附近火藥庫保管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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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