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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24條

炸藥與雷管應分別庫房儲存,兩庫相鄰時;其庫間安全距離,以存放雷管 者為計算標準。 前項計算標準,以該庫之雷管儲存量換算成炸藥當量,並依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附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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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