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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58條

經濟部為應實際需要得舉辦為期一個月以上之實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 ,受訓期滿成績及格者,並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受訓人員應具條件,由經濟部定之。 (編 註:附表請參閱經濟部公報 第 31 卷 27 期 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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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