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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稱爆炸物運輸證 (以下簡稱運輸證) ,指經濟部發給載明製造、 加工、販賣事業及輸出、輸入爆炸物單位有關申請運輸爆炸物之時間、種 類、數量、路線及起迄點,以供運輸爆炸物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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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