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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9條

農會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會主辦股部應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彙齊,登錄於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列印審查表,再就相關法令規定與個案事實條件,先行書面查核,述明具體意見後,依下列規定辦理現地勘查。但有附件一所定客觀證明文件之一者,得免辦理現地勘查: (一)現地勘查由農會會同申請人及農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必要時,得請地政單位協助。 (二)現地勘查時應就下列事項,填寫現地勘查紀錄表(如附件四),提供審查小組審查: 1.申請人從事農業生產之作物及面積。 2.從事農業生產之作物是否具合理之栽培密度、規模,並有維護管理之事實。 3.申請人是否具有農業生產技術能力。 二、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相關法令及事實條件個別審查之。必要時,應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並審查申請人是否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審查小組成員如發現申請人申請表所記載者與事實情況顯有不符時,應再詳加查證,並得邀集相關機關辦理複勘。 三、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將審查結果當場作成紀錄,並將相關文件上傳至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其審查會議紀錄及名冊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正本則留存農會供編造加保名冊及建立電腦檔案之依據。 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本保險,應陪同農會辦理前項第一款之現地勘查,無故不到場者,農會得不受理其申請。農業工作者經農會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通知列席審查會議說明,無故不到場者,亦同。 審查小組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審查不予通過: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或有其他得補正之情形,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二、加保資格條件未符合本辦法規定。 三、檢具之銷售農、林、畜產品或購買農、林、畜業生產資材憑證顯不合理,或與從事農業生產以謀取生計之必要性顯不相當。 四、從事農業生產之作物不具合理之栽培密度及規模,或不具維護管理之事實。 五、不具從事農業生產技術能力。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第一項第三款農會所送資料,檢視農會審查個別被保險人之資格及決議是否符合規定,審查小組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農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撤銷其決議。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抽查作業要點,並依該要點規定,每年定期抽查轄內各農會辦理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審查之情形,並通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得會同辦理。其抽查作業要點及抽查結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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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中另有 5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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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