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2條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組成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下簡稱照護委員會或小組);由三人以上組成,其中應包括獸醫師及非隸屬於該機構之人士(以下簡稱外部委員)各一人以上。 前項之外部委員,應優先由非動物實驗研究背景者擔任,且不得具獸醫師資格。 第一項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書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成員兼任,負責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任務之整合、協調及執行,並擔任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聯絡窗口。 前項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以三年為限。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未符合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視為未組成。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於照護委員會或小組組成後三十日內,將機構名稱、地址、成員名冊、符合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及動物房舍地址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裁撤時,應敘明裁撤原因併同年度監督報告,報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檢查後,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動物科學應用機構與其動物房舍位於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該機構將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成立、異動或裁撤等情形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副知動物房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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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