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組成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二十四條
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屆期未改善者,依本法
第二十九條
第三款規定處罰。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未執行
第三條
第一項各款所定任務之一者,依本法
第二十四條
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該機構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屆期未改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函該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輔導改善,並得作為審查該機構相關計畫或評鑑等行政措施之參考。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