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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核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提供該機構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 三、提供該機構有關實驗動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飼養設施之改善建議。 四、監督該機構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 五、提供該機構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年度監督報告。 六、每半年應實施內部查核一次,查核結果應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並應保存該查核結果六年以上備查。 七、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應用時,應將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 八、受理該機構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 九、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督導該機構之科學應用。 前項第五款之年度監督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六款之內部查核項目如下: 一、軟體查核:包括機構政策與職責、動物健康與照護及動物飼養管理。 二、硬體查核:包括動物飼養區域與供應區域、儀器與設備及動物手術或實驗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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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組成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下簡稱照護委員會或小組);由…第6條未依本辦法規定組成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組成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下簡稱照護委員會或小組);由…第4條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核該機構之動物科學應用時,應由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應用者事先提出申請,申請…第5條照護委員會或小組發現該機構進行動物科學應用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或未依前條核可內容辦理時,應…第6條未依本辦法規定組成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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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