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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第15條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變更已核定實驗計畫事項之內容時,應於每學年度開始 六個月前,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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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